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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今年3月16日,本報以《碩士查出乙肝病毒應聘被拒告用人單位索賠5萬》爲題,報道了同濟大學碩士研究生張鵬(化名)因體檢查出攜帶乙肝病毒,被用人單位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拒絕錄用,將對方告上法庭一事。昨日記者獲悉,未央區法院一審判決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向張鵬書面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2011年10月底,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到同濟大學宣講招攬人才,張鵬和4位同學到西安簽約,張鵬和同學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在醫院進行了體檢,結果顯示張鵬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爲此張鵬失去了工作機會。
今年3月15日,張鵬以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違反了國家規定、自己遭受了就業歧視爲由,將對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對方爲自己檢測乙肝表面抗原的行爲違法,拒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業權;要求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昨日記者看到了未央區法院的判決書,法院認爲,勞動者有平等就業權利,原被告雙方經過面試,雙方均有簽約意向,但是經體檢確定原告屬乙肝病毒攜帶者後,被告隨即不予錄用,依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病毒而拒錄用,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並且給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傷害。法院認爲,張鵬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事實清楚,予以支持,但是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過高,最終判決中國建築西北設計研究院向張鵬書面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本組稿件由記者張志傑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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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體檢
單位不得要求查乙肝
2010年2月,國家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等三部委頒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公民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