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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來,虛擬財產再次成爲網絡熱門詞語。昨天,一條名爲“虛擬資產歸屬權引爭議”的微博更是挑起人們關注的熱潮。微博稱:“當淘寶店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開始被寫入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當‘曬號網’上一個5位數QQ號碼標價18000元,當《征途2S》遊戲中一個170級的人物賬號售價9000元,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權爭奪開始了。目前因爲死亡等原因轉讓虛擬資產的不在少數,你的虛擬資產值多少?”一時評論如潮,人們從各個角度關注這個話題,可見其與現實生活的距離日益貼近。其實,早在2004年,天津就出現了首例虛擬財產案,當時還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如今8年過去,天津在這方面的情況如何?法院在審理時如何把握?昨天,記者進行了相關採訪。
話題源於一家淘寶店的繼承
新一輪虛擬財產案關注的緣起,是一家淘寶店的繼承。據報道,“艾珺Aj”的淘寶店,從一顆心做到五顆鑽石,再進一步攀升到皇冠店。但不幸的是,這名年僅24歲的店主因爲過勞猝死了。日前,其親屬欲奪回此淘寶店,卻遭到網絡平臺方的拒絕。此事引來衆多網友強烈關注,有網友發帖稱,這家淘寶店已經被網絡平臺方關閉,一時引來拍磚無數。網友們認爲,網絡平臺方應該改改章程,也有人認爲,國家相關立法應該跟進。最近,又有網友稱,淘寶已發聲明稱,淘寶店可以繼承。關注仍在繼續。
本市8年前就有虛擬財產案
其實,早在2004年,本市就出現首例虛擬財產案。當時24歲的職業玩家羅明經過數月網上搏殺修煉來的頂級裝備一夜之間被盜,而就在此前一天,他剛剛與他人籤協議以12000元出售。這次被盜無疑給他帶來了可計算的經濟損失。然而,他的維權卻歷經曲折。
當時,羅明接受採訪時介紹,他先是向網絡運營商盛大傳奇提出交涉無果,又向公安機關報案。得到的答覆是,因爲缺乏相關的立案依據,也就是說對虛擬財產的價值沒法評估,所以沒法立案。
後來,羅明向河北區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因爲盛大傳奇遠在上海,法院委託上海當地法院代爲取證需要費用,而天津方面親往上海取證費用更多。最終,羅明因爲無力交費而撤訴。在當時,對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仍然存有爭議。羅明的律師郭棟是“虛擬財產是財產論”的積極主張者,他當時就旗幟鮮明地表示:“網絡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目前我國網絡遊戲裝備交易額已達10萬元。網絡遊戲愛好者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取得遊戲角色的虛擬裝備,而且可以在市場上進行真實的交易,那麼網絡虛擬財產就已具備民法規定的私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特徵。既然我國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那麼網絡虛擬財產也應在保護之列。”
此後類似案例越來越沒爭議
儘管8年前羅明因爲種種原因維權無果,但由此帶來的爭議使人們對於虛擬財產案的把握越來越清晰,人們越來越支持郭棟的觀點,認爲虛擬財產可以用現實生活中的價格來表達。
2006年8月,本市遊戲玩家小徐發現其在網絡遊戲《俠義道》中的“元寶”丟失,他當即與在線服務人員聯繫,要求採取強制措施,追回被盜裝備。但服務人員提出,只有警方立案後才能採取措施,因此錯過了裝備追回的最佳時機。小徐爲此將遊戲運營商和服務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爲其恢復被盜裝備。後來,在河北區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遊戲運營商爲原告恢復被盜裝備,小徐撤訴。2009年9月20日本市發生首起搶劫網絡虛擬財產刑事案。當天凌晨,劉某在玩網絡遊戲《地下城與勇士》時,得知同在玩該遊戲的受害人朱某有“流光星隕刀”等遊戲裝備。6時許,劉某夥同張某等三人來到某網吧脅迫受害人朱某說出開機密碼,還用刀將朱某頸部劃傷。後尹某將朱某遊戲賬號內的裝備及遊戲幣導入劉某事先準備好的遊戲賬號。此番搶來的“流光星隕刀”銷贓得款1700元,幾人俵分。紅橋區法院經審理,最終以搶劫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案犯分別獲刑。
虛擬財產·概念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遊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於目前網絡遊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絡遊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遊戲賬號的等級,遊戲貨幣、遊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虛擬財產·保護
網易郵箱:如果出現用戶變遷情況,一般建議親人提供相關證明、郵箱註冊信息和使用信息等資料來覈對郵箱歸屬。
騰訊QQ:QQ號碼所有權歸騰訊所有,用戶只是擁有號碼使用權。如果用戶長時間不使用,該賬號將被收回。用戶不能將QQ號碼作爲個人財產處置。
支付寶:《支付寶服務協議》中說明,支付寶賬戶不可繼承。可幫助法定繼承人處理賬戶資金(需要一定資料),然後會強制註銷掉支付寶賬戶。支付寶也可以進行解綁或者重新綁定。
虛擬財產·說法
郭棟稱,日韓等國家有專門的關於虛擬財產的立法,在我國目前仍然沒有此方面的專門法律。但是,並不是說我國沒有法律調整這一領域。“我國的民法、刑法中都有相關規定可以規範虛擬財產領域的法事。”
在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看來,在目前的民法通則、物權法下,虛擬財產都不是“財產”,也就不存在下一步探討繼承、分割等問題,不具備實際的司法實踐條件。“即使是盜竊虛擬賬號,也不適用於‘盜竊罪’;夫妻之前的財產分割採用的是‘協議’解決,並非由法院主動對虛擬‘財產’做出判決。”趙佔領認爲,對於虛擬“財產”,目前互聯網企業一般只是通過用戶協議約定用戶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院不支持網店等虛擬財產繼承和離婚分割。“繼承人目前唯一可以做的,是繼承‘著作權’,例如在賬號裏的郵件、照片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