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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八九月份進入旅遊行業消費高峯,日前,天津市工商局收集整理了消費維權案例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其中涉及部分旅遊合同條款,對於這些“霸王條款”如何甄別,如何合理維權,天津旅遊質監部門發佈了旅遊消費提示。
上榜的旅遊“霸王條款”包括“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其實,在近年來天津旅遊質監部門受理的旅遊投訴中,還包括遊客退團、旅遊購物、拼團轉團等問題,天津旅遊質監所副所長沈付彪介紹說,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擅自對消費者在出行前取消報名做出了不予退款約定,在旅遊合同不標明購物次數、將旅遊社可以轉團拼團寫入合同中、增加自費景點等,很多消費者在不明白條款的前提下,沒有將這些條款仔細研究,就“糊里糊塗”地簽訂了旅遊合同。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羣衆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以及《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沈付彪表示,對於旅遊來說,現在有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旅遊合同規範文本,在範本約定之外的內容,如果不是雙方協商、共同認可的條款,就屬於“霸王條款”,在法律上不予認定。目前,天津市旅遊質監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中,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於“霸王條款”的部分以側重考慮消費者利益。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百姓開始參與旅遊活動,如何在旅遊合同中保護好自己的權益,簽署一份公平公正的旅遊合同是第一份保證。對此,天津市旅遊質監部門多次發出提示,提醒消費者在出行前一定要簽訂規範範本的旅遊合同,同時,在合同中,要約定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等內容。如果遊客發現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內容不齊全,可以要求旅行社補充填寫完整,之後再簽字確認。(記者霍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