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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今後,市民遇到保險合同糾紛的問題,可以申請調解解決了。日前,本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已正式成立,並從本月開始辦理糾紛調解工作。有關人士表示,調解處理保險合同糾紛,作爲投保人的申請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也比較節省時間。
記者從本市保險行業協會獲悉,8月17日,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正式成立並召開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通過了《關於推進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規則》、《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管理規定(試行)》、《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自律公約》的修改內容。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工作已於9月1日啓動。
據瞭解,當事人申請調解需要具備六個條件:第一,調解的內容必須是保險合同糾紛;第二,申請人的保險人一方應爲簽訂《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自律公約》、參與調處機制的保險公司,申請人的客戶一方應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繼承人;第三,有明確的訴求和請求對象,具體的事實、理由、證據;第四,保險公司對理賠糾紛有明確的處理意見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繼承人)不接受,且未就此提出仲裁或起訴的;第五,不涉及保險精算標準及生命表;第六,糾紛所涉及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涉及車險人員傷亡或其他醫療糾紛的除外。
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郵件等方式向天津市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而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糾紛申請,調解委員會將組織調解員解決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工作自立案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結案,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有關人士表示,調解處理保險合同糾紛,相對於仲裁、訴訟的處理方式,比較節省時間,作爲投保人的申請人也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同時,通過調解委相對獨立的調解方式,能夠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使雙方互諒互讓,有利於調解協議的達成;通過專業人士的調解,爲當事人提供了普及保險知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過程,有利於消費者認識和理解保險服務流程,提高認知度。記者王婷通訊員陳宏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