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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取土用地堅持誰取土、誰復墾的原則。取土人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的土地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記者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採取多項措施加強取土管理,規範取土用地行爲,切實保護耕地。
據瞭解,取土用地活動是指單位或個人因生產、建設和經營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資源的行爲。本市行政區域內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動必須遵照《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取土用地審批、土地復墾驗收和監督檢查工作。
依照《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本市要求在非耕地上取土經營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根據取土區的地形、地質情況合理確定取土深度、取土範圍;土地權屬界線清楚無糾紛,並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同意;不影響自然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取土用地堅持誰取土、誰復墾的原則。取土人應當邊取土邊復墾,在取土完畢後一個月內將取土區復墾完畢。取土人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的土地經驗收不合格的,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向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同時,非耕地取土經營實行《取土許可證》制度。取土單位或個人申領《取土許可證》,應當到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取土申請表》;取土項目的批准文件和有關資料;土地權屬、地類審覈證明;取土方案和防護措施;農村村民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取土的書面意見;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土的,取土用地屬國有土地的,提供與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的《取土補償合同》;取土用地屬集體所有土地的,提供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取土補償合同》;與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的《土地復墾協議書》等。經審查合格頒發《取土許可證》,該證有效期爲一年。(記者胡曉偉 通訊員吳梅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