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近日,本市結合當前臨時用地管理情況,對《天津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
據瞭解,該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使用土地的活動。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根據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部門主管本市臨時用地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外環線以內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和監察;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外環線以外各自轄區內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和監察。
《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使用土地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不得妨礙道路交通;不得損壞通訊、水利、電力等公用、公共設施;不得污染環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不得在臨時使用期間內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臨時用地出賣、抵押或者轉讓給他人;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根據《辦法》,臨時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權利人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合同應當約定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還土地標準;臨時用地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雙方違約責任等事項。
臨時用地申請人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在國土資源部門與臨時用地申請人簽訂的土地復墾協議中約定。國土資源部門與臨時用地申請人簽訂的土地復墾協議應當約定需要復墾地塊的坐落、四至範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土地復墾的期限;臨時用地申請人自行恢復種植條件或土地原貌的具體措施、標準和驗收辦法;土地復墾保證金的標準、數額、繳納方式與期限;雙方違約責任等的事項。
根據《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自接到臨時用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頒發《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適當延長,並續簽臨時用地合同,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臨時用地只能建造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附着物。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復土地原貌或達到約定條件,交還土地;臨時佔用耕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臨時用地申請人在用地期滿後自行復墾或恢復土地原貌的,經驗收後,國土資源部門退還其繳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申請人不履行復墾或恢復土地原貌義務的,其繳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此外,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改變臨時用地的批准用途或擅自出讓、抵押或者轉讓給他人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置。因國家建設需要佔用土地時,臨時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無條件服從,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繳銷《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書》。(通訊員吳梅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