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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湖北省人類精子庫。(資料圖片) |
“博士捐精猝死”案一審不公開審理
原告坦承人類精子庫“被冤枉”
9月11日8時40分,扛著兩包證據的鄭金龍出現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門口。他身後跟著的老鄉,也拿著兩個包。
“我連夜回家把證據原件都拿過來了,我有信心打贏官司。”看到等候在法院門口的記者們,鄭金龍邊招手示意邊說。
今天,“博士捐精猝死”案一審在洪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9月10日下午,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庭前調解。死者鄭剛的父親鄭金龍提出的條件是:賠償200萬元。最終沒能達成和解。
2011年,34歲的華中科技大學在讀醫學研究生鄭剛捐精猝死,一時引起社會恐慌。
通過采訪當事各方,《法制日報》記者試圖揭開籠罩在“醫學博士捐精猝死”事件上的諸多謎團。
醫學博士死因成謎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時,鄭剛走進湖北省人類精子庫第5次捐精時,身體出現異常,在送醫途中死亡。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多位醫學專家均表示,捐精不可能導致人死亡,全世界尚無一例捐精致人死亡的案例。
“他的基本死因是猝死,與捐精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捐精只能算是一個誘因。”兩個多小時的庭審結束後,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的代理律師萬利強說。
鄭金龍也坦承,湖北省人類精子庫(隸屬於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是“被冤枉”的,全世界至今沒有一例捐精致死的案例。“2011年2月13日下午,我看到兒子屍體時,發現屍體口腔內膜有輕微腐蝕異味等不正常表象。”他懷疑,兒子有可能是服下有毒物質致死。
王艷梅是洪山區司法局為鄭金龍指定的兩位法律援助律師之一。她說,今天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提出被告侵犯了鄭剛的捐精風險知情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
萬利強說,作為生殖中心的法律顧問,自己全程參與了事件的處理。“生殖中心有相應資質,在捐精之前也按衛生部要求為他(鄭剛)做了健康檢查,事件發生後也撥打了120進行搶救,也報了警,警方現場勘查後排除了他殺可能”。
萬利強說,雖然事發後,生殖中心曾要求對鄭剛進行屍檢,但遭到鄭剛妻子的反對。“如今對鄭剛猝死的原因沒有辦法說清,初步推斷是心血管方面的原因”。
最初的和解協議書
面對媒體時,鄭金龍說的最多的一句話是:“一個研究生頂不上一頭牛。”他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最初簽訂的和解協議上,對方總共只給了8.8萬元。
今天,鄭金龍提供了這份最初和解協議書的彩印件。
《法制日報》記者看到,這份協議書的甲方是“鄭金龍、趙華(鄭剛母親)、吳琳(鄭剛妻子)”,乙方是“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丙方是“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生殖醫學中心”。
協議書寫到:“2011年2月12日,鄭剛到丙方自願捐精,在取精室外意外發生猝死。為妥善處理此意外事故,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協議書共有六條。第一條即是“出於人道主義,乙、丙方自願向甲方支付喪葬費、鄭剛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計人民幣捌萬捌仟元整。”第三條是“甲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後,由甲方自己辦理鄭剛喪事及其他善後事宜,不再就此事以任何形式向乙、丙方主張任何權利,也不發布任何對乙、丙方不利的言論”。
在協議簽名處,《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甲方的名字都是打印體,“吳琳”簽了名,其上有一個紅色手印。
“協議是吳琳拿給我們的,之前的協商我們沒有參與,當時我和老伴簽了字。”鄭金龍說,協議中最讓自己感到不舒服的是第四條和第五條。
協議書第五條是:“吳琳懇請乙方考慮解決其工作問題。”
鄭金龍說,這一條不符合教育部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是無效協議;吳琳利用自己丈夫的死為自己謀利。“後來,在簽署的協議書上,他們又把這一條給劃掉了”。
這一點得到了萬利強的證實。“在談協議時,吳琳非要加上(第五條),我當時說,只是‘你懇請’,並沒有什麼實質意義。在正式簽署協議之前,就已把這一條給劃掉了。”萬利強說。
原告追加兩被告
在之前適用簡易程序開庭時,鄭金龍只將華中科技大學列為被告。在今天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時,鄭金龍將生殖中心、同濟協和醫院追加為被告。吳琳也成為本案第三人。
庭審後,華中科技大學的代理律師何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今天的庭審中已查明,生殖中心擁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向法庭提交了機構編碼證。“在捐精這個民事法律關系中,生殖中心是一方民事主體,獨立承擔責任。在此法律關系中,華中科技大學不是適格的民事主體,不應承擔責任”。
劉傑是鄭金龍的另一名法律援助律師。他說,庭審中,他們請求法庭確認生殖中心存在過錯。“即使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存在過錯,也應按照公平原則進行相應的賠償,而之前的8.8萬元只是一種捐贈意義上的補償”。
對此,萬利強表示,生殖中心是有相應(開展捐精活動)資質的,並且整個過程中是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的操作,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談起未來維權的前景,鄭金龍說,自己很感謝洪山區法院給了自己說話的機會。“即使判我敗(訴),我也要感謝洪山法院,是他們給了我兒子說話的權利”。
鏈接
據了解,目前在全世界還沒有出現過一例捐精猝死的案例。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所有供精志願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後,均要接受初步篩查,初篩符合條件後,還須接受進一步的檢查,達到健康檢查標准後,方可供精。按照衛生部《人類精子庫技術規范》的規定,捐前體檢的項目包括病史篩查和體格檢查,實驗室檢查則主要針對染色體、性傳播疾病等內容進行檢查。
說“法”精子捐獻監管亟待規范
“博士捐精猝死”案,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實,在關注死因及此案的結果外,人們更應關注的是,精子中心這一帶有神秘色彩的機構應該如何規范管理,如何保障捐贈者的權益。曾有專家認為,目前很多精子中心的監管都是內部的,運行是否規范主要是靠從業者的自律和守法意識,這種不公開的監管,就可能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在保持精子庫、從業人員高准入門檻的同時,還應在隱私保護允許的范圍內公開精子庫專家庫、從業人員等有關信息,敢於放到陽光下纔能說真正監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