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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女士系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因工作性質需經常在外消費。2011年12月,她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這樣,無論是因公招待客戶,還是自家購物消費方便多了。2012年5月11日,於女士去一家商場購物刷卡時,發現卡內缺失39萬餘元,幾乎同時,她的手機來信顯示,該39萬餘元被他人兩次盜刷消費掉。於女士當即報警,經公安部門調查,39萬餘元被盜刷款系在南方某市當地消費。顯然,於女士所用的信用卡已被複制並盜刷。
在暫時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於女士找到信用卡所在銀行,要求銀行承擔被盜刷而丟失的39萬餘元錢。於女士強調自己所辦理的信用卡從未離身,39萬餘元被盜刷時間段內,自己並未在刷卡地城市,更談不上刷卡;自己從辦卡那天起一直精心保管信用卡及密碼,從未泄露給他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與責任。可銀行則認爲,是於女士在消費過程中,因自己不夠小心謹慎,導致其信用卡被他人複製,密碼被竊取,銀行以自己沒有過錯和責任爲由拒絕了賠付。於女士的鉅額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