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兩個孩子玩耍期間,男孩扔石子致女孩左眼受傷,後雙方家長簽訂調解協議,由男孩家長一次性賠償女孩醫療費等2.5萬元。哪知協議履行後,女孩傷情繼續惡化並落下殘疾,遂將男孩全家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西青區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女孩部分訴求,判決被告男孩父母賠償女孩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5萬元。
2011年5月21日下午,在天津市西青區一條河邊,10歲的小艾和9歲的小冬在一起玩耍。其間,小冬將石子扔到小艾的左眼部,致小艾左眼受傷。事發後,小艾被送到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爲:左眼球破裂傷、左眼內容物脫出,左眼外傷性白內障,左眼玻璃體積血。此後,小艾經過三次住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3.6萬餘元。今年4月6日,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鑑定中心作出傷殘等級評定,小艾左眼外傷致左眼視力下降符合Ⅷ(8)級傷殘。據此,小艾在父母的代理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小冬一家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7萬餘元。
庭審中,小冬的母親提出,其在小艾住院治療期間積極探望並陪護原告,並且雙方家長也簽了調解協議,其一次性賠償了小艾2.5萬元,因此不同意再承擔賠償責任。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依法受到保護。首先,被告小冬與原告小艾一起玩耍時致小艾左眼受傷,但是小冬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無個人財產,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確定其父母應爲本案中的賠償義務人。其次,小艾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父母也沒有盡到完全的監護責任,其對小艾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民事責任。第三,小艾的父親與小冬的父親均有權代理解決賠償事宜,二人在2011年7月12日簽訂的賠償調解協議具有契約效力,雙方應當遵照執行。該調解協議中約定:今後小艾的傷情自行醫治,小冬家長一次性賠償小艾醫藥費等一切費用2.5萬元。該約定可視爲雙方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當時已經發生和可預見發生的財產損失作出了處理。所以小艾就其父親放棄權利的部分再次請求被告進行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雙方家長協商解決之後,小艾繼續進行治療,但終因傷情較重未能痊癒,左眼落下終身殘疾,小艾最終致殘的結果是雙方家長協商解決時都沒有預見到的。再者,小艾父親就其個人爲小艾花錢看病發生的醫藥費等一切費用放棄了請求賠償的權利,法院不予干涉,但是,小艾身體致殘是其人格權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現,如果其父親代表小艾放棄其人格權利與法有悖,該民事行爲就無效。因此,從雙方協議的內容分析可以認定,協議解決的賠償損失中不包括殘疾賠償金的部分,所以法院認爲小艾確定致殘後有權利就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損失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經充分考慮小艾致傷原因、雙方家長之監護責任,以及事發後雙方協商解決的過程和結果,法院認爲小冬父母承擔小艾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損失請求中的3.5萬元爲合情合理。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