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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2歲女孩妞妞(化名)與家人到公園玩耍,花了5元錢進入不限時的封閉娛樂場所。在盪鞦韆的過程中,鞦韆的鉤子突然脫落,妞妞從高處面部朝下摔在地面上,鼻骨受傷,三顆牙齒摔掉。妞妞家人認爲公園對妞妞此次受到的傷害負有全部過錯,故以妞妞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公園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7萬餘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妞妞在被告公園經營管理的付費封閉娛樂場所內因鞦韆鉤子脫落而受傷,被告公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被告公園賠償原告妞妞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鼻骨纖維增生整形費用、二氧化鋯烤瓷牙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萬餘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案件爭議焦點是被告公園是否應當對原告妞妞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爲,被告公園應當依法賠償原告妞妞的各項合理損失。首先,被告公園具有主觀過錯。本案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判斷被告公園是否應當擔責。所謂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爲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而認定責任的準則。本案中,被告公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作爲案發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最有可能瞭解該娛樂場所及鞦韆的實際情況,最有可能預見遊客在封閉場所內獨自盪鞦韆存在的安全風險,特別是被告經營管理的娛樂場所是以謀取利益爲目的,因此,其應當對遊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但是從案情來看,原告妞妞在公園內的一處封閉娛樂場所內意外受傷,顯然被告並未充分預見到鞦韆可能存在着安全隱患,更沒有進行及時且必要的維護、更換、警示或者其他防範措施,也就是說,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被告的過錯造成了原告的身體受到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含適當的整容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公園對原告妞妞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吳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