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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一位年過八旬的老嫗以小兒子入贅女方家庭後,對其生活不聞不問、不盡贍養義務爲由提起訴訟,連帶要求其六個子女共同承擔贍養義務。法庭上,被告小兒子以其已入贅,不應與兩個哥哥盡同等義務爲由,拒絕母親的訴求。薊縣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小兒子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判決其及其五個兄弟姐妹依法承擔相應贍養義務。
年過八旬的林老太家住本市薊縣某村,其六個子女均已成家立業、自立門戶。林老太稱,多年來,她一直在長子蔣雲峯及次子蔣雲偉處居住,她的口糧田也由二人耕種收益,並由其兄弟二人爲她提供生活費用,三個女兒也爲林老太提供了許多生活上的幫助。蔣雲鵬系其三子,1985年結婚後即入贅到女方家,對林老太的起居生活不聞不問,林老太曾多次找蔣雲鵬要求其盡贍養義務,均遭到拒絕。林老太認爲,蔣雲鵬雖入贅女方家庭爲婿,但並不等同於過繼或收養,與女兒出嫁沒有區別,其對母親仍有贍養義務,爲此,林老太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個兒子每人每月給付其生活費95元,每人每年給付其食用油10斤,冬季取暖煤款500元,並支付其外欠醫藥費及今後的醫療費;判令三個女兒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元;判令長子和次子每人每年給付大米、麪粉各100斤,並輪流爲其提供住所;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時,由六被告輪流服侍,百年後發生的費用由三個兒子均攤。
法庭上,林老太的三子蔣雲鵬辯稱,自己確對母親有贍養義務,但對母親主張讓其與兩個哥哥盡同等義務有異議。因爲其已招到女方家爲婿,原來分給其的三間平房,又在父母主持下分給了兩個哥哥,所以其不應與兩個哥哥盡同等義務,而應與其他姐妹一樣對母親盡贍養義務。原告的次子、長女和小女兒均表示同意母親的訴求,長子和次女未做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已將六被告撫養成年,六被告理應對原告履行贍養義務,現原告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六被告應對原告給予生活上的照顧和經濟上的幫助。原告每月雖然有90元的固定收入,但不能達到天津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因此,對原告的消費支出的不足部分,應由六被告均擔。但原告對六被告的訴訟請求不一致,法院採納同意原告合理訴求的被告意見。被告蔣雲鵬以其到女家結婚爲由,主張與其他姐妹一樣,對原告盡贍養義務,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其應分擔相應費用的六分之一。原告主張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時由六被告輪流服侍,此項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其百年後發生的費用由其三個兒子均擔問題,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原告繼續在被告蔣雲峯、蔣雲偉處輪流居住,按兄弟先後順序各居住一年,並由二人每人每年給付原告口糧200斤;被告蔣雲偉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95元,被告蔣雲峯、蔣雲鵬每人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53元,原告三個女兒每人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10元;自2012年起,於每年11月10日前,被告蔣雲峯、蔣雲鵬給付原告冬季取暖費250元,被告蔣雲偉給付原告500元;原告今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三個兒子按醫療費單據的總額每人承擔六分之一。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時,六被告按順序輪流服侍,每期五天。 (涉案人物系化名)(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史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