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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7月的一個晚上,天降大雨,外地人蔡某和幾個朋友到本市某賓館住宿。辦完住宿手續後,蔡某到一樓的衛生間方便。在衛生間轉彎的臺階處,因地面有其他客人路過留下的雨水,蔡某滑倒。當時他感覺右小腿疼痛難忍,不能站立,到醫院檢查後被確診爲“右脛骨骨折”,隨即住院治療。病情穩定後,蔡某起訴入住賓館,要求被告賠償其前期治病及誤工等損失共計兩萬元。
法院認爲,原告作爲消費者在被告處滑倒致傷屬實,被告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服務中存在一定瑕疵,是導致原告滑倒摔傷的原因之一,故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作爲成年人,在消費過程中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應減輕被告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本案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共計18000元,被告某賓館承擔60%的責任,即10800元,原告蔡某承擔40%的責任,即7200元。
律師點評
4大要件構成
安全保障義務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認爲,本案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受害人蔡某選擇了侵權責任。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同一個行爲既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也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產生了侵權的民事責任與違約的民事責任相互衝突的現象。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具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蔡某因賓館地面未及時擦淨的雨水而滑倒,顯然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蔡某可依法請求賓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蔡某在該賓館消費,已與賓館形成了有償服務合同關係,蔡某也可以選擇向賓館主張違約之責要求賠償。
蔡某作爲成年人,其本人在消費過程中也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蔡某應當預見雨天賓館地面可能會因有雨水造成地面溼滑致人摔倒的後果,卻疏忽大意,沒有注意,這也是導致其滑倒摔傷的又一原因,所以應減輕某賓館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當具備下列要件:1.行爲人實施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一般是不作爲的行爲形態;2.有損害事實發生;3.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事實與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具有因果關係;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人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