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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擔任副科級領導,28歲成爲鄉黨委書記,39歲升遷爲人口逾百萬的泗縣縣長。不到10年光景,他又再次受到重用走上副市級領導崗位。本該書寫年輕有爲、奮鬥不止的人生,卻因爲權力與金錢的錯位,讓貪慾迷失了自己。近日,經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宿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王宗元受賄一案。
17年的任職期間,王宗元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多達36次,涉案金額共計480餘萬元。他曾在崗位上作出貢獻,但隨着一次次的權錢交易,一筆筆的鉅款流入,嚐到了“甜頭”的王宗元私慾不斷膨脹,在這條畸形的金錢追逐路上越走越遠。
“想到自己由一名黨的幹部,變成一個十足的金錢奴隸時,怎不覺得羞愧難當,爲人所不齒?”王宗元在其悔過書中這樣寫道。
28歲時已經嚐到“甜頭”
現年49歲的王宗元系安徽省碭山縣人,原任宿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22歲時,王宗元就當上了副科級幹部,當時的他可謂年輕有爲,在工作崗位上也是盡心盡力。而這一切,隨着一次升遷開始改變。
28歲時,王宗元開始擔任鄉鎮黨委書記。隨着手上權力的擴大,託關係辦事的人開始找上門來,王宗元開始把權力當做聚斂錢財的“法寶”。
從1994年開始,王宗元與安徽利民路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繼良開始權錢往來。嚐到了甜頭的王宗元與殷繼良建立了長期交易關係,殷繼良也成爲其最大的行賄對象。
之後的17年間,王宗元利用擔任碭山縣朱樓鎮黨委書記、李莊鎮黨委書記、宿州市建委和住建委主任的職務之便,先後7次共收受殷繼良79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爲其在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
職務升遷胃口越來越大
在權力尋租這條道路上,剛開始只是嚐嚐甜頭的王宗元,隨着之後的一次次升遷,胃口越來越大,最終陷入泥潭而不能自拔。
2003年至2004年,王宗元利用擔任蕭縣人民政府縣長的職務之便,先後3次共收受蕭縣工商聯主席楊蘊秋“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0萬元,爲其在解決學校用地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4年至2011年,安徽步強飼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書玲夫婦,爲解決公司用電、辦理土地使用證、銀行貸款等找上了王宗元,先後6次“孝敬”了12.5萬元後,事情順利解決。
“有問題找王宗元”,很快就成爲業內人士的共識,而這一現象在其擔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期間達到巔峯。
縱觀王宗元36起涉嫌犯罪的事實,有21起是發生在其擔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期間,且收受賄賂金額高達395萬元,佔其所收受賄賂總額的82%。
在2007年至2011年,王宗元利用職務之便先後9次共收受中煤第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徐炳喜、喬志剛“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8萬元,爲其在承接工程、加快拆遷進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中秋節和年底,王宗元收取宿州皇冠家居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克勤兩根金條(價值人民幣19.1萬元),爲其在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等方面提供幫助。
貪慾之手伸向幫人買官
除了在工程項目開發、承接工程、報建審批等方面大開後門之外,王宗元的斂財之手還伸向了幫人“買官”。
2003年到2011年期間,王宗元幫助宿州市建管處處長黃健、宿州市規劃局局長龐師州職務晉升,兩人分別送去了感謝費8萬元和7萬元人民幣。其間,王宗元還先後8次共收受蕭縣聯華超市經理孫烽人民幣4.5萬元、5000元購物卡和4000元購物券,爲其擔任蕭縣幹部提供幫助。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宗元於1994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碭山縣朱樓鎮黨委書記、李莊鎮黨委書記、蕭縣人民政府縣長、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28.4萬元人民幣、1.5萬美元和2000歐元,面值5.4萬元的購物卡、購物券以及價值37.03萬元人民幣的手錶、靈壁石等物品。
檢察機關認爲,王宗元爲他人在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牟取利益,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王宗元對受賄事實供認不諱,案發後其家屬退出全部贓款,法院將擇日宣判。
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
據瞭解,王宗元在任期間曾盡心盡力工作,爲當地的經濟發展作出過一定的貢獻。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讓他從領導席走上審判臺?
受理本案的檢察機關有關人員認爲,王宗元貪腐的原因主要是人生觀、權力觀與金錢觀發生扭曲。隨着權力舞臺的增大,王宗元的內心世界也逐漸在退化、在異化,逐漸忘卻了爲官的信念和宗旨,對價值觀的判斷走入誤區,對權力的解讀產生了錯位,使其用手中的權力無止境地去追逐金錢,成爲拜金主義的奴僕。
而王宗元的36起受賄事實中,有21起動用了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的權力,這也不得不令人深思。隨着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工程建設及房地產開發領域空前繁榮,成爲“行賄受賄”犯罪的高發地。
“這是由於權力過於集中,而監督機制還未跟上造成的。”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員胡從發說,由於權力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裏,他們成爲了一些人行賄的目標。此外,監督機制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還是上級監督,社會監督還未發揮實效,信息公開渠道還未向羣衆全面開放,這會降低公職人員的犯罪風險。
“在拒腐防變這條防線上,不僅要築牢國家公職人員思想道德建設,加強查處違紀違法行爲的力度,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地銜接,還要不斷完善監督體制,發揮社會監督功能。”胡從發說。(記者李光明實習生範天嬌)
-鏈接城管督察隊長借考評收下屬好處費
海南省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督察大隊原大隊長黃某,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海口美蘭區、秀英區、瓊山區城管大隊的“好處費”5.7萬元。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
經查,黃某原系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督察大隊長兼海口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整治辦公室整潔打分組二組組長。黃某的工作職責是對海口市市容市貌進行檢查,並對海口市4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活動進行評比打分。
爲和黃某搞好關係,2009年年底至2011年期間,美蘭區城管大隊共給黃某送了4萬元,秀英區城管大隊先後共送1萬元,瓊山區城管大隊共送了7000元。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黃某不服繼續上訴。近日,海口市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吳曉鋒邢東偉)
說“法”爲權力尋租加上兩把“大鎖”
手中掌握公權力的人,以權力爲籌碼牟取金錢和物質利益,是爲權力尋租。利益,是權力尋租的原動力。權力尋租破壞了市場的自由競爭,阻撓了產業分工,有礙於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若要避免權力尋租,從大的層面講,應減少行政干預;從直接預防和源頭治理來講,利用政府和社會的有效監督、有力地懲治權力尋租活動,通過事先預防和事後處罰,爲權力尋租加兩把大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