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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今後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各類考覈考察,不能僅僅把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作爲政績評價的主要指標,不能搞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排名,中央有關部門不能單純依此衡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展成效,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不能簡單地依此評定下一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績和考覈等次,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覈。
考覈
不同層級設置各有特色考覈指標
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
《通知》要求完善幹部政績考覈評價指標,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責要求,設置各有側重、各有特色的考覈指標,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爲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更加重視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的考覈。
政府負債狀況列入考覈重要指標
是否存在“新官不理舊賬”“吃子孫飯”,作爲考覈幹部履職盡責重要內容
《通知》要求,加強對政府債務狀況的考覈,把政府負債作爲政績考覈的重要指標,強化任期內舉債情況的考覈、審計和責任追究,防止急於求成,以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注重考覈發展思路、發展規劃的連續性,把積極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是否存在“新官不理舊賬”“吃子孫飯”等問題,作爲考覈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的重要內容。
分析
注意識別制止“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要加強對政績的綜合分析,辯證地看前任基礎與現任業績、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
《通知》提出,要加強對政績的綜合分析,辯證地看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前任基礎與現任業績、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既看發展成果,又看發展成本與代價;既注重考覈顯績,更注重考覈打基礎、利長遠的潛績;既考覈盡力而爲,又考覈量力而行,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績,注意識別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防止和糾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換取經濟增長速度,防止和糾正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
《通知》明確規定,選人用人不能簡單以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論英雄,不能簡單地把經濟增長速度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畫等號,將其作爲幹部提拔任用的依據,作爲高配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依據,作爲末位淘汰的依據。
追責
盲目舉債留下爛賬已離任也要追責
引導領導幹部樹立“功成不必在我”發展觀念,做出經得起檢驗的政績
《通知》規定,要對違背科學發展的行爲實行責任追究,對拍腦袋決策、拍胸脯蠻幹,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損害羣衆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資源嚴重浪費的,造成生態嚴重破壞的,盲目舉債留下一攤子爛賬的,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規範和簡化各類工作考覈,切實解決多頭考覈、重複考覈、繁瑣考覈等問題,完善考覈評價制度,抓緊清理和調整考覈評價指標,廢止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制度規定,樹立正確的考覈導向,使考覈由單純比經濟總量、比發展速度,轉變爲比發展質量、發展方式、發展後勁,引導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牢固樹立“功成不必在我”的發展觀念,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政績。
對比
“1998年中組部印發了一份《黨政領導幹部考覈工作暫行規定》(下稱《規定》),昨日印發的《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規定》中的部分內容提出改進意見。”
考覈內容
從考覈指標平均化到明確重點指標
《規定》
對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覈指標包括經濟發展速度、效益和後勁,財政收入、人民生活水平、科教文衛事業等領域的增長,環境與生態保護和社會綜合治理狀況等。對領導幹部工作實績考覈指標僅提出要考覈領導幹部的工作思路、措施和績效等。
《通知》
不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作爲考覈指標,而限制開發區域則不再考覈地區生產總值。考覈指標應符合地方特點。明確要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在考覈中的權重,更加重視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的考覈。要求把政府負債作爲政績考覈的指標。
考覈方式
從強調多次考覈到“防止考覈過多過濫”
《規定》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覈包括平時考覈、任職前考覈、定期考覈。
此外,考覈通過述職大會、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考覈組可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和專項調查等方式覈實情況。
《通知》
要求規範和簡化各類工作考覈。不僅要取消導向不正確的考覈,還要防止考覈過多過濫和基層迎考迎評負擔沉重的現象,解決重複考覈和多頭考覈的問題。
中央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當年開展專項學習教育活動或換屆考察、巡視的,可不再重複進行年度考覈。
責任追究
對不稱職行爲處理更加嚴厲
《規定》
明確了考覈結束後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處理辦法。考覈將領導幹部評定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之外,對於評定爲不稱職等次的幹部可免職或降職。若在考覈中發現違紀問題,應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通知》
要制定違背科學發展行爲責任追究辦法。通過強化離任審計,對因爲不科學決策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等後果的,要記錄在案。
同時,要根據情節嚴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即使已經離任也要追究責任。文/本報記者羅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