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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於小慧和吳自強2011年冬季協議離婚,約定一雙兒女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給撫養費1000元。半年後,於小慧起訴欲要回兒子的撫養權。日前,法院一審認定,於小慧未能證明吳自強未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及兒女跟隨父親生活不利於健康成長,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於小慧訴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遭吳自強打罵,這才提出離婚。吳自強以不同意離婚相要挾,逼迫女方放棄孩子撫養權,又設置重重障礙阻止女方探望。於小慧認爲,吳自強的所作所爲嚴重侵害了其作爲母親撫養孩子的權利,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極爲不利,而自己有獨立撫養孩子的能力,由原、被告各撫養一個孩子更加公平、合理。她請求法院判令兒子由自己撫養,前夫吳自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吳自強則辯稱,協議離婚時並沒有要挾、脅迫於小慧,男方在離婚時爲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在經濟上做出了很大讓步。於小慧沒有自己的住房,不利於孩子的撫養。
西青區法院審理認爲,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義務,無論是未成年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的直接撫養,還是另一方給付一定撫養費及行使探望權的間接撫養,均系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原、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現原告以離婚時受被告脅迫及兒女均由被告撫養有違公平爲由,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但未能舉證證實其主張,且未向法院提供能證明被告未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及子女跟隨被告生活不利於健康成長的確切證據。
法院認爲,原告要求撫養婚生子的心情可以理解,其要求撫養孩子的積極行爲值得肯定,但子女撫養問題不僅涉及子女身心健康,還涉及作爲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母的權利,無法定事由不可隨意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原告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記者解金釗通訊員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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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