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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子以家政中心名義招募勞動者後,將其派往餐飲公司做保潔員。工作期間,保潔員摔傷致骨折,遂向家政中心索賠。由於家政中心並未註冊,保潔員又起訴招募者賠償。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合同,但已形成個人勞務關係,按照各自過錯,一審判決被告承擔六成責任。
2010年2月,本市男子秦某到勞務市場求職。其間,本市女子趙某主動與秦某聯繫,自稱是某家政中心負責人,想招募秦某做保潔員,工作單位是一家餐飲公司,上崗後前三個月每月工資800元,之後每月900元。秦某同意趙某提出的工作條件和待遇,並於當月28日到該餐飲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1年5月21日,秦某在向垃圾車上裝餐飲垃圾袋(60斤至70斤)時摔倒受傷,趙某得知後趕赴現場,將秦某送往醫院救治並給予秦某6000元。當月23日,秦某至津南區一家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爲右股骨脛骨折。因缺少醫治費用,秦某未接受手術治療,保守治療至同年6月7日出院。2011年7月,秦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裁決餐飲公司承認屬於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承擔法律義務。後因查出上述家政中心未註冊,其公章系私刻,勞動仲裁部門駁回了秦某請求。此後,秦某又將趙某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5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趙某辯稱,其只是爲餐飲公司幫忙,秦某應向餐飲公司主張權利。並且,秦某在工作中受傷是其自己造成的,按規定搬運垃圾應該是兩個人,秦某是一人搬運。另外當時地上溼滑,秦某沒有進行清理就開始裝卸,違反了工作程序。綜上,不同意秦某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被告以某家政中心名義招募勞動者,原告接受被告僱用後在被告指令下到某餐飲公司處從事保潔服務工作,並從被告處領取工資,且該家政中心並未註冊,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因此,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合同,但已實際形成個人勞務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原告在搬運較重垃圾袋時不慎受傷,該工作雖無具體操作流程與規範,但仍應提高安全意識,防止用力過猛滑倒摔傷。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個人利益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同時,因原告工作過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工作所需的手套、膠鞋等勞保用品,且原告發生事故時被告不在現場,疏於安全指導和監督管理,因此被告對原告的損害亦存在一定過錯並應承擔部分責任。被告主張原告未按照工作程序操作才導致其自身受傷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故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採信。綜上,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擔40%責任比例,由被告承擔60%責任比例,由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殘疾賠償金,共計6.5萬餘元。
法律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