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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章寧旦本報通訊員廖蔚
2011年7月,葉老師一行在導游的組織下來到張家界景區游玩。在游玩中,葉老師原本走在隊伍前面,但逐漸地落後並最終掉隊,而此時下起了暴雨。葉老師回憶說,自己脫離團隊後,跟著其他團隊的導游尋找餐廳方向。『景區裡有很多小路,隨處可見「雷區危險」、「小路小心」的警示牌。這時,山頂也開始打雷閃電了。』葉老師堅持走到一座鐵索連心橋,扶著鐵索上了幾步臺階,一個響雷應聲打來,葉老師感覺手腳觸電,滾落了階梯,鮮血直流。後被游客扶起送去醫院。而團隊的另外兩名游客也因雷擊摔倒,受了輕傷。
經鑒定,葉老師的頭顱及肢體嚴重受傷,顱腦損傷而落下精神障礙,構成精神方面8級傷殘、遺留神經系統損傷,胸部多處骨折構成10級傷殘。
事件發生後,葉老師認為導游在帶團過程中,並沒有起到提醒作用,於是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56萬餘元的損失。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法院綜合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葉老師遭遇事故的原因、葉老師遭受的損失因素等,酌情判定旅行社就葉老師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葉老師就自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法院一審認定葉老師實際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體數額為30萬餘元,依據認定旅行社的擔責比例,判決旅行社向葉老師支付6萬餘元的賠償金。
-以案釋法旅行社未盡保障義務應擔責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旅行社作為專門組織旅游活動的機構,理應對其自身組織的旅游線路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全面的評估,亦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事先警示、事中防范、事後救治的措施。該案葉老師等人在張家界景區游玩當天,天氣不穩定,出發時已是大霧天氣。
法院認為,旅行社未憑借自身專業技能提前告知團友雷雨天氣旅游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在出現雷雨天氣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應對雷雨天氣、以保證整個游覽行程團隊成員在雷雨惡劣天氣下出游的人身安全,導致整個團隊出現包括葉老師在內的四名團友在這次游玩途中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為此,旅行社在此次張家界景區游玩上未完全盡到旅游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合同義務履行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考慮到事發當日,張家界旅游景區對游客正常開放,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日天氣狀況不適宜人員進行戶外活動。法院認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葉老師被雷擊,屬於意外事件,具有一定的突發性,旅行社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並非葉老師遭受雷擊的直接原因。此外,葉老師在明知天氣狀況不好、甚至出現雷暴雨天氣仍繼續游玩,本人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的判斷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作出了如上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