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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義蒲昌迅
劉華的家在重慶市長壽區龍河鎮,葛蘭至雙龍的一條縣級公路剛好從他的家門口經過。2010年4月,劉華建新房時爲圖方便,將部分建築材料和河沙堆放在家門前的道路上,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一天凌晨,跑“摩的”業務的張濤駕駛着二輪摩托車,搭着一名客人從劉華家門前公路逆行駛過,正好撞上了路邊的那堆河沙,造成張濤和客人從車上摔下受傷,摩托車受損。
公安機關認定張濤違法行駛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第2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張濤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劉華賠償張濤醫療費等損失31427元。
“他自己撞上來的,爲什麼要我賠錢?”劉華對這樣的判決很不服,向長壽區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官調查後認爲,法院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檢察官向劉華解釋,首先,在道路上堆放建築材料的行爲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據檢察官介紹,類似這樣在公路上違章堆放雜物導致交通事故的情況,長壽區今年1月至7月就發生了10餘起。區檢察院針對這一問題,向區交通局發出檢察建議,希望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力度和公路巡查力度,嚴肅查處擅自佔用、挖掘公路及損毀公路設施等違章違法行爲,及時清理和排除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