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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
2009年10月,劉女士認識了比自己小近20歲的董先生,兩人一個月後便領取了結婚證。可是,婚後的生活卻不像想象中那麼甜蜜。據劉女士說,結婚後,丈夫董某總是無端懷疑她,開始是酗酒自傷自殘,後來就開始對她進行打罵,最嚴重的一次甚至打斷了她的兩根肋骨。
董某的拳頭打碎了劉女士對於幸福婚姻的美夢。沒過多久,劉女士就離開了家,隨後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從起訴開始,劉女士心中就總有隱隱的不安:“不管法院調解還是開庭,我都得和他見面,萬一他一氣之下又打我怎麼辦?”
爲此,法院在安排兩人進行調解後,法官不得不一邊將董某留下,一邊安排人先送劉女士上車離開。
記者從北京市順義區法院瞭解到,類似劉女士這樣在離婚訴訟中仍處於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數,以往因爲缺少相應的保護措施,法官能做的也不過是採取一些類似的權宜之計。今年8月31日,順義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正式啓動了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審理試點工作,其中一項重要的創新舉措便是對家暴被害人實施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順義法院副院長徐澤民告訴記者,今後,類似劉女士這樣的處境,受害人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都能夠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只要法院覈實了相關情況,就會簽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裁定的內容可以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其騷擾、跟蹤申請人;有必要且具備條件的,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或禁止其在距離申請人經常出入場所50米或200米內活動等等。
不僅如此,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確實極度恐懼,害怕因爲正常的開庭審理使自己又重新受制於家暴中的施暴一方,或可能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受危險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性缺席”。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允許由原告方的代理人代爲出庭,但法官還需要單獨聽取原告方口頭陳述意見,並提交書面意見。
“除了對參與訴訟心存顧慮,很多家暴案件最終都沒能被法院認可,原因就在於舉證責任。”徐澤民對記者說,今後,順義法院將嘗試對家庭暴力事實的認定,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如果原告已經證明了受侵害的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是被告所爲,此時的舉證責任就自動轉移給了被告。被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侵害確實不是由其造成的,法院就將推定被告爲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此外,受害人在起訴前曾向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投訴或要求救助、尋求治療的,這些機構出具的錄音或文字記載以及書面證詞、診斷證明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的,也都將被作爲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據。且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也將高於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