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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雲南)玉溪市靈照寺方丈釋永修被歹徒搶劫殺害後,名下400多萬的鉅額存款,在其死後引發出一場風波:釋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兒張譯雲一紙訴狀將寺院告上法庭。今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張譯雲訴靈照寺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法院未當庭宣判。時隔3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張譯雲的訴訟請求。
方丈遇害女兒求繼承存款
原告張譯雲訴稱,其父親釋永修(俗名辛應恆)原系玉溪市靈照寺住持,2010年1月26日被搶劫殺害。之後確認釋永修(辛應恆)名下存款爲3215608.74元、債權爲200390元。其多次與被告協商遺產繼承事宜,但均被拒絕。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以上存款及債權屬釋永修的個人財產。
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調取了以釋永修或辛應恆的名義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雲南紅塔農村合作銀行的存款共計2810786.67元,該數額與經過玉溪市紅塔區民族宗教事務局主持雙方當事人清點的存款中不重合的部分爲1397190.38元。據此,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爲確認以上存款共計4207977.05元、債權200390元,屬釋永修的個人財產。
被告靈照寺佛教管委會辯稱,僧人出家以後,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負責,與出家前的俗家親屬不再有任何關係,根據佛教的叢林規制和習慣,僧人死後身邊一切財產歸寺院享有,其俗家親屬不能繼承,故張譯雲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此外涉案存款及債權來自於佛教信徒自願佈施、社會捐贈以及寺院出售香火、素齋的收入,應屬寺院所有。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辯論時,雙方圍繞原告是否具有訴訟資格及釋永修財產的來源、歸屬,展開激烈的辯論,原告方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被告方以佛教戒律爲依據,雙方劍拔弩張,爭執不下。
時隔3月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9月24日上午,時隔3月,法院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了判決書。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一、張譯雲是否屬適格原告;二、釋永修(辛應恆)名下的存款及債權歸屬如何認定。
經法院審查,釋永修被搶劫殺害後,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刑初字第1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雲高刑終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書已確認張譯雲系釋永修的女兒,現被告雖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對其意見不予採納。故本院依法認定張譯雲是釋永修的女兒,其作爲原告起訴主體適格。
關於爭議焦點二,經審查,釋永修於1988年起即在寺院生活,其名下雖有相應存款,但原告並不能夠提供證據證實款項的來源。相反,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款項來源於信徒佈施、捐贈、寺院賣香火和素齋的收入。因此法院依法認定釋永修出家後,在寺院生活期間,其或寺院接受的佈施、捐贈以及通過宗教活動取得的財產均屬寺院所有。原告主張釋永修(辛應恆)名下的存款及債權屬釋永修個人所有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持。法院由此判決駁回原告張譯雲的訴訟請求。截至記者發稿時,原告尚未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