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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嚴格控制三公經費規模比例、國家實行督學制度、製售假藥企業納入“黑名單”……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教育督導條例》、《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等一批新法規和部門規章今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嚴格控制“三公”經費規模比例
今日起實施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首個專門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
《條例》共6章35條,內容包括總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條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均適用這一條例。
針對經費管理,《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條例》特別強調,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條例》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對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等情形的相關責任人,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同時,《條例》規定,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督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條例》分爲總則、督學、督導的實施、法律責任及附則等5章。根據《條例》,教育督導的內容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條例》指出,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了教育督導機構可行使的職權:包括查閱、複製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此外《條例》還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的任期爲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
製售假劣藥企業將入“黑名單”
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於今日起施行。對於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將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重點監管。
《規定》提出,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如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將被納入“黑名單”,並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佈。
《規定》明確了七種須被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行爲。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欺騙、行賄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等行爲。
根據《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情節嚴重,受到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處罰的責任人也將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藥品企業10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管部門須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上公佈“黑名單”。公佈內容包括違法企業的名稱、營業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佈起止日期等信息。
《規定》強調,在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許可事項時,監管部門須對照“黑名單”中的信息進行審查。申請行政許可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企業,至少1年或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食藥監局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監督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如發現違法行爲,可向監管部門舉報。
綠色食品准入“門檻”提高
由農業部新修訂的《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施行,同時舊《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廢止。《辦法》對綠色食品標誌審覈和發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並全面強化了證後監管。
據介紹,目前全國綠色食品企業總數超過6000家,產品總數超過17000個,覆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大類產品及加工產品。綠色食品產品質量近3年抽檢合格率穩定保持在98%以上。2011年,綠色食品國內銷售額達到3135億元、出口額24億美元。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了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包括生產加工條件、原料基地建設、質量管理水平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提高了產品受理的條件,即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要求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必須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
《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穩定可靠、獲證單位規範用標、市場環境健康有序。同時規定和構建了綠色食品企業年檢、產品抽檢、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退出公告等證後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