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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1年5月初,市民蔣峯的兒子結婚辦酒席,邀請原同事趙山參加。席間10人一桌,除了蔣峯外其他人也都是蔣峯的親友。當天中午趙山高興地赴宴,酒足飯飽後人們發現趙山的身體不適,同桌的兩個人將他送回幾十公里外的家中。到家後,趙山的親屬將他送到附近衛生院救治,可惜當天下午2點左右趙山的心臟停止了跳動,醫院記載直接死因爲酒精中毒。
趙山還有妻兒老小,他這一走,家中的頂樑柱沒了。趙山的親屬將與趙山同席飲酒的蔣峯等7人告上了法庭,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楊雪律師擔任代理人。法庭上,蔣峯辯稱與趙山同桌就餐的有9人,原告只起訴7人,而且蔣峯認爲原告沒有提交自己對趙山勸酒的證據,且醫院未對趙山進行屍體解剖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故醫院死亡證明應認定無效。
今年9月25日,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最終認定趙山爲酒精中毒死亡。法院認爲,趙山作爲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人,參加婚宴飲酒不能自控,造成飲酒過量中毒身亡,對此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蔣峯作爲酒宴操辦者,對被宴請人負有安全保護職責,發現趙山身體異常應及時安排就醫,因其不作爲錯過救治機會,根據公平原則,蔣峯應對趙山之死負補償責任。至於同桌9人只訴7人的抗辯主張,因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蔣峯賠償原告因趙山死亡造成損失的15%共計8萬餘元,其他6名被告負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
劉建律師表示:一、被告蔣峯作爲宴請人,要保障客人的安全。這種保障義務包括:提醒、勸阻客人不要過量飲酒,防止因醉酒可能發生的損害後果,對醉酒人及時施救。其他被告作爲同席共飲人,在明知或應知酗酒可能造成趙山身體傷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後果時,對趙山人身安全具有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表現爲:適當提醒、勸阻同席共飲人不要飲酒過量,對醉酒人及時採取施救義務。二、被告應履行救助義務而沒有履行,對此存在嚴重過錯。
律師認爲,在趙山飲酒過量時,作爲宴請人和同席共飲人的被告,一方面不能排除勸酒敬酒的可能,另一方面對醉酒人沒有進行提醒注意、勸阻和幫助,該不作爲行爲對趙山飲酒過量、酒精中毒起到積極的推波助瀾的作用,從而引發醉酒人死亡的後果。同時,被告在趙山酒精中毒昏迷不醒的情況下,未立即實施救助義務,未撥打120尋求幫助,也未直接將其送至醫院。律師注意到,醫院距婚宴酒店僅5分鐘車程,而酒店距趙山家有40分鐘車程,如果趙山酒精中毒時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這一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了。(記者高立紅攝影尹敬靜)
(文中除律師外圴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