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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國土房管部門獲悉,天津市制定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今日起正式施行。《辦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此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三年;用欺騙手段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將終身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
根據《辦法》,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承租的,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續租。經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租或者經審覈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自行騰退住房。
《辦法》明確了弄虛作假騙取住房保障的處罰,包括: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僞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住房保障的,駁回其申請,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可處2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處1000元罰款,並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發補貼並責令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可處3000元罰款,並自責令退還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保障性住房銷售單位向住房保障對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回,並按每套住房3萬元處以罰款;不能收回的,責令銷售單位補繳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銷售差價。(首席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