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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問《錢道》
本期主持人:羊城晚報記者嚴麗梅
問:因為住房搬遷,我遺失了家裡的購房發票原件,以致無法辦理房產證。請問我能否補辦發票或者有什麼解決辦法?謝謝!謝先生
《錢道》:對於市民遇到的這類問題,廣州市地稅局12366諮詢臺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如為非電子發票:取得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按廣東省地稅局『粵地稅函[2008]473號文』的要求操作,即: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於×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但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其中,『主管稅務機關』是指開具發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
如為電子發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地方稅收發票網絡開具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納稅人遺失網絡開具的發票,應報告稅務機關,並辦理掛失手續。發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開票方在發票在線系統查詢打印該發票信息,加蓋發票專用章後交取票方作為入賬憑證,不得重開發票。
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