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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商業往來中因礙於情面“先開發票再付款”,貨主沒想到對方收到票後卻“賴賬”,70萬元貨款難以討還。日前,歷時三年的訴訟,貨主陳亮(化名)的訴訟請求最終獲法院支持。
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民行處檢察官崔真介紹,陳亮經營一家包裝製品公司,2002年開始爲同村李陽(化名)經營的食品廠加工包裝用的紙箱板。多年來,二人業務往來頻繁。之後李陽提出,爲方便起見,由陳亮先把一定數額的發票開出來給他,隨後再付貨款。陳亮覺得不妥,但礙於情面還是答應了。然而李陽並未及時付款,反而拖欠70萬元。陳亮的資金鍊出現危機,公司面臨停產,幾次催促李陽還錢,李陽總是避而不見。
無奈之下,2009年陳亮將李陽告上法庭。庭審中,陳亮提供多年來由李陽簽收的送貨單,證明李陽欠貨款70萬元。李陽卻拿出陳亮開出的增值稅發票,證明自己已“付錢”。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證據中,被告方簽收的送貨單雖能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爲其加工貨物的貨款金額,但原告爲被告開的發票,按常理應能證明原告已經收到被告相應的貨款金額。因此,既不能證明雙方已發生的總業務金額,也不能證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貨款。原告僅憑現有證據要求被告償還貨款,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陳亮敗訴後,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民行處審查後發現,商事往來中常會發生開票方在對方未給付貨款的情況下,根據對方要求開出增值稅發票的情況。所以,發票不能作爲貨、款結清的直接證據,遂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申請依法再審。此案發回重審後,基層法院重新認定證據及事實,最終以雙方業務貨款單爲結算憑證,日前判決支持陳亮訴訟請求。
崔真提示,商事往來中,當事人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行業交易規則。本案中,如果陳亮堅持先收款後開票,就不會引發這一訴訟,也不會給投機者可乘之機。(記者解金釗通訊員袁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