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隨着離婚率的增加,離婚的理由也五花八門。但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是由法律規定的,不是隨便有個理由就可判決離婚。法官提醒廣大夫妻,遇有矛盾和分歧,應理性處理。
案例一:男青年小彭和女友徐雲在一個單位工作,相識後二人自由戀愛,並於2008年結婚。婚後,徐雲得了急性重度再生障礙性貧血,因爲她患病和其他一些生活瑣事,夫妻二人產生矛盾。日前,小彭將徐雲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他表示,徐雲在婚前隱瞞了患有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疾病的情況。而徐雲反駁道,她並未隱瞞病史,婚前體檢均合格。她住院期間,小彭對她不理不睬,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現在她已經基本喪失自理能力,堅決不同意離婚。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患有嚴重疾病且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原告作爲丈夫應承擔起家庭及照料妻子的責任。在案件受理過程中,被告表示患有嚴重疾病,希望得到原告的照料,故不同意離婚。對此,原告應予以支持和理解,堅持離婚欠妥,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中年男子肖某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與比他小一歲的妻子相識。相處不到一年,二人登記結婚。3年後,他們的女兒出生了。在婚後的幾年裏,他們的感情還是很不錯的。肖某稱,自女兒出生後,夫妻感情逐漸惡化。妻子掌管了家裏的全部經濟收入,直到2005年才每個月給他30元零花錢,到2008年每個月改爲50元,2011年春節改爲每個月100元。2011年,肖某在一座橋上犯了心臟病,由親屬送到醫院救治。不想妻子跑到病房大吵大鬧,不讓他住院接受治療,迫使他出院回家,導致病情加重。肖某表示,請求判決他和妻子離婚。
本案開庭時,肖某的妻子不同意離婚。她表示,雙方感情不好是因爲原告重男輕女。家中經濟由她掌管是因爲原告曾打麻將。法官經審理,又認定了一個事實:2012年春節後,因被告與異性同事電話交往密切,造成雙方發生爭執。法院認爲,原被告之間沒有法律規定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對於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五種情形 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撤訴後6個月內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又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另一方起訴離婚的除外。 律師表示,配偶患有疾病或懷疑配偶有外遇並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