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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近日,市民林先生諮詢有關借款抵押的問題。不久前他的朋友洪某向他借了30萬元錢用於投資餐館,洪某向林先生保證一年後歸還借款及利息,此外洪某還將自己所居住房屋的房產證交給林先生作爲抵押物。持有對方的房產證,是否就代表對該房產具有處置權呢?
解答:依據《物權法》第187條之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所以,房屋抵押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洪某僅僅將房產證交給林先生作爲抵押,則該抵押行爲並未生效,一旦發生糾紛,林先生並不能以洪某交給他的房產證來要求以該房產作爲抵押物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