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10月15日起,“二手房”購房者在辦理房產納稅手續時,將按照蘭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對交易的存量房進行價格估值,按照覈定計稅價格徵稅。納稅人的申報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值並無正當理由時,將按照覈定計稅價格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