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本是租房房客,卻搖身一變化身房主,兩位“屋主”不得不因此事鬧上法庭,該案歷時兩年,經過多次開庭審理,10月11日,最終在蘭州中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租房客一次性支付“原房主”購房補償款21.6萬元後,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000年,張女士的母親去世後留下一套房屋,留給張女士的弟弟居住。2006年4月,弟弟將房屋出租給小倩(化名),但雙方卻沒有簽訂任何協議。2007年3月,張女士的弟弟在一次打架鬥毆中不幸喪命,當張女士作爲唯一繼承人前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該房屋的所有人已經變更到房客小倩名下。多番查詢後,張女士發現,原來是小倩利用僞造的一系列購房協議、委託書,前往房管所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憤怒的張女士於2009年,將房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註銷小倩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5月,城關區法院對該案作出行政判決,“支持張女士訴求,撤銷該房屋的所有權證”。
手握勝訴宣判,當張女士前去收房時,小倩卻拒絕騰房,她提出自己曾與張女士弟弟約定購房一事——房屋總價4.5萬元,自己還支付了1萬元購房定金,剩餘的購房款等房屋過戶後再交清,因此取得房屋的行爲合法有效。
2010年12月,張女士又將小倩告上法庭,要求騰房,張女士的訴求再次得到法院支持,但小倩卻不服,上訴至蘭州中院。
當案件在中院二次開庭審理時,小倩無法平復激動情緒,她多番表示:當初張女士的弟弟主動找到自己提出賣房,並收取了1萬元定金,自己在購房中屬於善意第三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小倩的說法在法院隨後的審理中得以證實,於是,這起房產官司在自願調解中得到解決:小倩一次性支付張女士購房補償款21.6萬元,張女士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張女士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且不再對該房屋主張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