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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航空公司爲維修員辦理了公務護照,但在該員工辭職時,公司未予返還。該員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未支持員工該項訴訟請求。
男子伍某於2006年與東方通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期限從2006年到2014年。2011年,在離合同到期還有兩年多時,伍某因個人原因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2012年1月,公司要求伍某賠償未到期辭職的經濟損失,但未給伍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未辦理檔案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也未將以前爲伍某辦理的公務護照歸還給他。經仲裁裁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爲2012年1月。
日前,伍某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爲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轉移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手續,並返還其公務護照,賠償其在辦理相應手續期間發生的費用。
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據公務護照的管理規定,護照應由單位統一保管,不應返還給個人。同時,該公司也對伍某提起訴訟,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5.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因公務護照系航空公司基於本公司的公務需要爲伍某辦理的,應由該公司負責保管。現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伍某訴請返還,法院不予支持。基於以上理由,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由航空公司爲伍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伍某向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4.8萬餘元。日前,二審維持了該判決結果。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