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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訊(夏旭東記者吳柳鋒實習生何流)周圍無警示標誌,中學生放學途中意外跌入施工坑摔成九級傷殘,施工方卻當庭辯稱施工告示等同警示標誌,拒絕賠付。成都中院審理認爲,施工告示不能代替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判決建築公司和承建方賠付傷者7萬餘元。
去年7月的一天,中學生小玲(化名)放學回家時,跌入因施工形成的近兩米深的坑,胸口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鑑定爲九級傷殘。隨後,小玲將負責該工程的建築公司和承建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等損失。
建築公司辯稱,施工現場附近雖無警示標誌,但附近張貼的施工告示應等同警示標誌。此外,他們還提到,就有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之前已同承建方簽有內部協議。他們據此認爲,小玲的受傷與他們無關。成都中院審理認爲,兩名被告作爲該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實際承包人,均有在施工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義務,而施工告示並不能代替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兩名被告之間有關事故責任承擔的協議對外不產生效力。建築公司與承建方應對小玲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兩家公司賠償小玲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等共計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