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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亞東實習生陳桃通訊員陳志龍2011年3月,盧某到一煤礦公司從事拱硐工作。當年5月,盧某被埋在水泥石塊下面,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經仲裁委員會認定爲工傷,且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盧某要求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不料公司卻否認雙方存在僱傭關係拒不理賠。該公司稱,他們之前與鍾某成立了承攬關係,盧某是鍾某直接招聘,與公司無關,因此該事故賠償應由鍾某承擔。
近日,福建省永定縣法院判決解除煤礦公司與盧某的勞動關係,煤礦公司賠償盧某各項損失9.9萬餘元。
-以案釋法不因項目發包而免除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盧某爲因工傷殘,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煤礦公司以其將公司項目工作交給鍾某承攬,而盧某是承攬人僱傭的個人,所受傷害應由僱主承擔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盧某上班期間,煤礦公司未爲其依法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盧某因工傷發生的費用。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