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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侵犯知產案逐年增多
原告成都某攝影公司拍攝了一系列攝影作品,並在四川省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著作權人爲該公司。
2009年上半年,原告發現被告日照某攝影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懸掛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照片,遂於同年6月7日申請公證處公證員到被告經營場所內取證。
被告於當晚將原告的攝影作品撤出宣傳版面,但是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在日照市市級報紙及電視臺上刊登賠禮道歉啓事;賠償原告爲保護權利而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以及差旅費共計9500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雖然當庭辯稱照片有合法來源,不存在侵權問題,但亦未舉證證明。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成都某攝影公司是涉案系列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應依法予以保護。被告日照某攝影公司未經原告准許,複製並在其營業場所內懸掛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因被告已經將照片撤下,判決停止侵害已無必要,綜合侵權時間、方式、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1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以來,小微企業的利益保護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然而,小微企業卻屢屢因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被一次次推上“被告席”。
近日,筆者調查分析了日照涉小微企業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據統計,2008年至2011年,日照中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211件,其中,涉及小微企業侵權案件100件,佔47.4%。隨着知識產權案件的增多,涉小微企業的案件也大幅增長,而且所佔比例逐年提高,案件數量從2008年的17件增至去年的56件,所佔比例從42.5%增至60.2%。
小微企業知產保護意識淡薄
受利益驅動,小微企業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大批量存在。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品牌產品更受消費者青睞。小微企業起步晚、規模小,短時間內無法樹立自己的品牌,由於製造、銷售假冒產品、盜版書籍等,並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反卻能獲得較高的利潤。因此,許多小微企業急功近利,導致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大量形成。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小微企業多次侵權現象時有發生。由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羣衆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許多企業和個人的品牌意識不強,沒有品牌戰略,甚至誤以爲出售與權利人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產品不構成侵權,導致多次成爲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被告。
小微企業應訴積極性不高,多數案件敗訴。此類案件的權利人多是知名的企業或個人,往往將案件交給律師等專業人士代理,訴訟過程中,一般採取公證等方式固定案件證據。相對而言,作爲被告的小微企業意識不到問題的嚴重性,消極應訴,最終承擔敗訴的後果。
知識產權賠償原則特殊,訴訟有利可圖。根據知識產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在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以及被告不能證明其因侵權行爲獲利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在50萬元以下酌定經濟損失,且律師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都計算在內。因此,大部分訴訟有利可圖,這也是造成此類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法官建議
擴大宣傳統籌兼顧
爲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小微企業侵犯知識產權現象的發生,要多方合作,多管齊下:
擴大宣傳,提高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報刊、雜誌、網絡等媒體,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充分運用相關案例開展“以案講法”活動,提高小微企業自我保護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成果、保護知識產權、遏制侵權現象”的共識與氛圍。
統籌兼顧,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在訴訟過程中,要對證據辨別真僞,尤其對於採用誘導方式取得的證據,要慎重採信。另外,由於當事人起訴的數額一般都比最後認定的數額高,法院在判決或者調解案件時,要明確區分合理費用以及不必要支出,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加強調解,促進當事人和解共贏。對於侵權事實明確的案件,通過講解法律、介紹同類案件等方式,加強法律釋明,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同時,針對不同涉訴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制訂不同的調解方案,爲涉訴各方化解矛盾搭建好交流平臺,積極協調促進和解共贏。
及時回訪小微企業,引導企業走品牌戰略之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及審結後,法官要走出法庭,及時深入小微企業進行調查回訪,爲小微企業規範管理建言獻策,幫助小微企業樹立品牌意識,走品牌戰略之路。
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形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合力。針對此類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要及時對工商、文化等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形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合力,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小微企業侵權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