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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從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獲悉,今年以來,該審判區受理了23起涉槍刑事案件,其中已判決有罪的案件有19起,其他幾例仍在審理過程中。
案例一:“頂樑柱”持槍犯法
內蒙古來津謀生人員孫某在津從事個體生意。以前,他曾經因涉槍犯罪被判過刑,對相關法律有所瞭解,但他不思悔改,仍然爲了利益鋌而走險。2012年5月8日12時許,公安人員在塘沽洋貨市場南門口附近查獲孫某攜帶仿真槍四支,經鑑定,均爲以氣體爲動力的槍支。
法庭上,孫某的律師辯護稱,孫某是家庭的頂樑柱,其父母年邁,孩子還小,家庭負擔重。之所以一錯再錯,全是因爲法律意識淡薄,請求法庭對他從輕處罰。
法院認爲,孫某是累犯,應從重處罰,律師的辯護意見較客觀,又可從輕,最終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其判刑兩年。
案例二:沒出小區就被抓獲
黑龍江男子殷某於2011年12月27日18時許,攜帶仿六四式自制手槍一支、槍彈八發以及“CFX”氣槍一支,從其居住的濱海新區塘沽遠洋城小區欲前往洋貨市場將上述兩槍支轉手。沒想到,他還沒走出小區門口,便被民警當場抓獲。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查獲的上述兩支槍形物均爲槍支,分別能夠擊發以火藥和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彈。
法庭上,其律師辯稱,殷某非法持有槍支時間短,主觀惡性小,社會危險性小,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節,無前科劣跡,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其判刑一年半。
案例三:經營櫃檯非法販槍
2012年4月26日14時許,“80後”男青年姚某在塘沽老洋貨市場其經營的櫃檯前,以14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兩把仿真槍賣給李某。當日,姚某即被抓獲歸案。經鑑定,上述兩把仿真槍均系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法院一審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說法】
高仿真鑑定是槍
持有買賣均犯法
近年來,高仿真槍日益成爲都市人的另類玩具,相當一部分成年男子將其作爲自己把玩的新寵,甚至有人將其納入收藏。基於此,高仿真槍買賣悄然興起。殊不知,不少高仿真槍已然具有殺傷力,現實審判中,持槍人因一時衝動持槍傷人的案例時有發生。其實,仿真槍只是民間說法,在法律上,只要一經鑑定是槍,不管是持有還是買賣,均觸犯刑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高立紅通訊員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