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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樑洪通訊員韋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近日開庭審理馬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一案。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案在開庭前,法院召集控辯雙方參加庭前會議。這在廣西尚屬首例。
修改後刑訴法第182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該案是一起因醉酒駕車發生兩車相撞後被撞車輛燃燒起火、造成8人死亡2人受傷的案件。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馬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後,辯方對相關檢驗報告對小客車起火原因的認定有不同意見,認爲被害人存在過錯,應對上訴人從輕處罰,並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因涉及對上訴人的量刑問題,二審法院召集控辯雙方參加庭前會議。
在庭前會議上,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檢察官根據該案事實和證據充分闡述檢方指控的觀點,並指出:公安機關提供的檢測報告結論已明確事故前被害人車輛燃油管路結構完整,碰撞致使燃油泵從根部斷裂脫落,燃油箱加油管連接膠管被拉脫,導致燃油大量泄漏,據此,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上訴人馬某醉酒駕車迎面撞擊被害人車輛,而不是辯方提出的被害人車輛故障這一理由。
公訴人在庭前會議上有理有據的論證和闡述,得到了承辦法官和辯護人的認可。在後來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爭議事實和證據集中進行質證、辯論,使得該案在不到3個小時的時間內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