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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不斷完善,國家制定了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福利企業優惠政策,逐步推行了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和醫療救助等幫扶政策,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在進一步關注民生的大前提下,如何進一步改善和滿足殘疾人的社會需求?日前,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祕書長唐鈞。
“殘疾人最基本的社會需求主要有兩個:一是就業,二是社會保障。”唐鈞說。
在就業方面,目前中國尚有800萬至900萬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沒能就業。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也就是說,各單位應該按照不低於職工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如果達不到該比例,則須履行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義務。
“但是在實踐中,目前相關法規的執行還存在一些問題。”唐鈞說,比如很多單位寧願交保障金也不願安排殘疾人就業,而收取保障金當然並非立法的初衷。此外,由於殘疾人保障金的使用範圍沒有嚴格規定,保障金的使用太泛。而按照法理和情理,這筆資金應該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以及失業保障。
“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該優先滿足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唐鈞認爲。“近年來,部分地區對成年的重度殘疾人,乃至成年的中度殘疾人,已經通過包括城鄉低保在內的社會救助制度等向其提供生活保障。這是非常好的做法,可以在全國統一進行推廣。”
對於近年來一些相關研究提出的有關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唐鈞指出,能夠有機會參加工作的殘疾人,當然應該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受普遍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這些方面,其實不用再進行專門的制度設計,因爲按“大數定律”,參加普遍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他們來說更爲安全。
“但是,對於已經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和部分中度殘疾人,則應該更加關注其殘疾特點,以社會津貼制度和社會服務制度來給予保障。”唐鈞說,因爲這部分殘疾人沒有勞動能力,所以不能參加社會保險,對他們而言,退休、失業這樣的概念也不適用。在他們成年後,再將他們放在家庭成員中一起來計算人均收入,顯然也不合理;另外,將對殘疾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醫療、康復的重任都壓在他們日益年邁的家長身上,也是個人和家庭所難以承擔的。所以,“按適度普惠的社會福利方式來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更爲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