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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胡光)吉某稱妻子衛某揹着他將房屋賣給了李某,將妻子和買房人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認定第三人李某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一審駁回了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吉某訴稱,他與衛某婚後購買了位於魏公村的一套房屋,後一直用於出租。2011年11月他去出租房屋時,得知該房屋已被衛某賣給了第三人李某。吉某稱,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妻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建委備案價格僅爲91萬元,該價格不及市場價格的五分之一。衛某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與李某串通用陰陽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了其利益,故起訴要求確認衛某與李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訴訟費由二人負擔。
在法庭上,吉某的妻子衛某說,丈夫吉某提出的她與李某惡意串通損害吉某合法權益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李某稱,與衛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繫有效合同及善意取得,自己實際支付了498萬元的房款,目前房產已經過戶,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予返還的情形,因此吉某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確係吉某與衛某婚後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所有權人登記爲衛某。2011年10月衛某通過房地產中介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92萬元,傢俱家電等設施作價爲406萬元。李某支付了全部款項後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被告李某信賴中介公司,並不知道衛某無處分權,且李某以當時的市場價格498萬元購房,並已辦理了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故李某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系善意取得。吉某認爲衛某與李某惡意串通訂立合同,吉某對買受人李某爲惡意應負有舉證責任,現吉某對此未予提交充分證據,因此其要求確認衛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