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法人代表賣了公司的房子,買主見房屋手續合法便買了房,過了戶,房屋仍租給該公司使用。租賃合同到期後,公司不搬了,說房子是公司所有,法人代表無權買賣。買主慌了,告上法庭。
一年前,王女士與田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購買位於蒙城北路的一套房屋,雙方通過多次磋商,最終約定購房款爲69萬元。其間,張某曾多次帶着王女士去看房。雙方簽訂合同後,王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後雙方去房產局辦理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王女士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產證。
由於工作原因,王女士暫不居住在該房中。恰巧,張某的公司沒找到新的辦公場地,便以1600元/月的價格租用了該房,租期一年。一年後,王女士要使用房屋,希望與田園公司終止租賃合同,但該公司在合同到期後拒不搬離。無奈之下,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田園公司停止侵權,搬離該房屋。
庭審中,田園公司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稱張某現在並非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田園公司還出具了其與房屋開發商簽訂的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明確載明買房人爲田園公司,而非張某。田園公司代理人表明,對於張某出售房屋,公司並不知情,其行爲是無效的,進而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爲。
王女士的代理人則向法庭出示了工商局出具的企業變更登記表,上面反映該公司原先的法定代表人的確就是張某。此外,涉案房屋原先就是登記在張某名下的。並表示,王女士與張某的房屋買賣過程中,王女士沒有過錯,房屋取得合法,因此該公司應該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庭審後,王女士和田園公司均表示願意進行調解。
經過承包法官調解,田園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在法院追加其爲第三人蔘與調解時,表示願意償還公司賣房款60萬元,此外還願意替公司支付王女士四個月的房屋租金共計6400元。田園公司代理人同意張某意見,表示願意在收到60萬元款項後對張某的賣房行爲進行確認,也同意搬離,將房屋交付王女士,但是由於辦公場地難覓,需要兩個月的時間。王女士代理人對於這一調解方案表示同意(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通訊員鄭姍姍王鵬本報記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