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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揹着自己花了幾百萬給別的女人買車買房,做妻子的能要回來嗎?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就一起贈與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贈與第三方的行爲,侵犯妻子的財產權,該贈與行爲無效。買車買房是贈與、還款還是生意往來?
2011年12月,40歲的孫玲來到法院,狀告年方23歲的小侯,要求確認丈夫阮秦與小侯之間購車款與購房款的贈與行爲無效,並要求小侯返還錢款。孫玲稱,同年的四五月間,丈夫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250餘萬元贈與“第三者”小侯,用於她購買寶馬轎車一輛及房屋一套。孫玲認爲,丈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其財產權益,因此提出上述要求。
小侯辯稱,她與阮秦之間並非情人關係,也不存在贈與關係,她購車、購房,均由本人現金支付。她曾將錢款轉入阮秦賬戶,用於投資。即使要認定兩人存在贈與關係,她也用轉入的錢款歸還了。還稱雙方是合作經營關係,因阮秦欠她錢款,所以向阮秦要錢購車、購房。
作爲本案第三人,阮秦承認,他與小侯在娛樂場所認識,是情人關係。應小侯要求,他未經妻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用於給小侯購車、購房。
法院認定行爲是贈與,且贈與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阮秦給小侯購買寶馬車一輛,該車總價77萬餘元,阮秦於2011年4月用其銀行卡支付購車款共54萬餘元。阮秦還給小侯購買商品房一套,該房總價198萬餘元,阮秦於2011年4、5月以其銀行卡支付購房款共計198萬餘元。
法院認爲,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並已有他方受領該贈與財產的合同爲贈與合同。本案中阮秦爲小侯購買車輛及房屋而支付錢款,雙方之間已存在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法院查明,小侯自稱車輛、房屋是她用現金購買的,與事實不符;小侯稱她曾轉賬給阮秦175萬元,用於投資或還款,但小侯未能明確該175萬元是投資還是還款,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認定,當事人可待證據明確後另行主張。
由於阮秦用個人銀行卡支付小侯的購車款、購房款,屬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施的贈與行爲,所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贈與行爲,既未徵得孫玲同意,也未事後取得追認,因此法院判決小侯與阮秦之間的贈與行爲無效,小侯應返還孫玲與阮秦購車款、購房款共計250餘萬元。(文中人物爲化名)
通訊員潘靜波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