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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哲繪圖 |
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爲實施入室盜竊,將被盜戶對門鄰居家的“貓眼”用蘸有唾液的紙片糊住,且被抓後拒不承認。辦案檢察官通過室內腳印位置及唾液中提取的DNA,確定了該男子的罪行。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去年秋季一日,警方接到河東某小區羣衆報案。報警人李奶奶稱,對門鄰居家平時白天都沒有人,當天卻突然有聲響,很可能是進賊了。她想通過“貓眼”看看情況,卻發現“貓眼”被人用東西遮擋住了,李奶奶表示,自己一直注意着對面的動靜,人可能往樓上走了。
民警在六樓發現並抓獲了嫌疑人王某。公安機關在被盜戶房門鎖芯上發現非鑰匙開啓痕跡,並從屋內地板上提取到一枚腳印,還在報警人房門“貓眼”上提取到一張紙片。經科學比對鑑定,鞋印和紙片上唾液均爲王某所留。
審訊中,王某對入室盜竊行爲拒不承認,堅稱其到案發地是想找朋友,因忘了房間號進入該樓後逐層敲門,見這家住戶的門開着,就往裏走了一步,看到沒人又退了出來,不知道爲什麼被抓。但被盜住戶稱,自己出門時已將防盜門和房門鎖好。
河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比對證據後認爲,王某的腳印距離門口位置超過1米以上,以其不足1.7米的身高,絕非正常跨越一步就能到達,腳印處正是觀察臥室的最佳位置。而遮擋“貓眼”紙片上的唾液,更成爲證實其犯罪的關鍵證據。檢察機關以盜竊罪對王某提起公訴。河東區法院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入室盜竊無論是否盜竊到財物都應當認定爲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黃瑩楊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