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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小兩口離婚後,女方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到原住所搬運屬於自己的財產。沒想到搬運過程中,雙方就應搬走哪些物品發生廝打。民警趕到現場後,男方父親突發心臟病,並於當日在醫院進行了冠脈支架手術。事後,雙方就醫療費的賠償問題產生分歧並鬧上法院。日前,法院終審宣判此案,認定女方親屬的廝打行爲與男方父親突發心臟病有因果關係,判決女方親屬賠償男方父親各項損失的80%。
陸強和黎萍原系夫妻關係,2012年2月,二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關於財產分割,雙方約定電視機、洗衣機等物品歸黎萍所有。兩天後,黎萍帶着幾名親屬來到原住所搬運離婚時約定其所有的物品時,就其應搬走哪些物品的問題,黎萍的親屬與陸強的父親和妹妹發生爭執,雙方進而動手並互相廝打。廝打中,陸強的父親、妹妹與黎萍的兩個親屬身體均有不同程度損傷,後黎萍報警。民警到場後,陸強父親突感心臟不適,並被隨後趕到的120救護車送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爲心肌梗塞,當日即實施了冠脈支架手術,之後住院7天,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扣除社保報銷後共計1.5萬元。陸強妹妹當日也被醫院診斷爲腦外傷後神經官能反應,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爲治傷花費醫療費等2000餘元。另外,黎萍的兩名親屬也因腦外傷後神經官能反應和身體軟組織挫傷等共計花費醫療費1500餘元。
病情有所緩解後,陸強父親和妹妹將黎萍的兩名親屬告上法庭,索賠陸強父親及妹妹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5.3萬元。對此,被告一方反訴原告方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500元。
兩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二被告的行爲與陸強之父心臟病突發有因果關係,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二被告應對其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陸強之父自身患有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加之年歲已高,本人應當對自身健康盡注意義務,在雙方的爭執廝打中,其客觀上放任了自己的憤怒、激動等情緒的延續,對疾病的發作也有過失,故二被告應對原告陸強父親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法院終審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陸強父親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1萬元,賠償原告陸強妹妹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2000元。陸強父親、妹妹賠償二被告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1500元。(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