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1979年出生的天津市女青年小李很鬱悶,兩年內起訴離婚三次都沒成,丈夫咬定有感情不想離。沒想到,最近這次提起離婚的居然是丈夫,更令她鬱悶的是,她發現丈夫的公司兩年多裏經營得“幾近破產”,懷疑他可能愉偷轉移了全部財產,這意味着,一旦離婚,她可能一無所獲。那麼,前三次小李起訴離婚,爲何法院都未同意呢?
婚前惹人羨慕
婚後生活苦悶
當年,小李的婚姻曾令姐妹們羨慕,夫家的公司註冊資金達千萬元。不過,婚後丈夫對她缺少關愛,甚至懷孕後,也不見有好轉。懷孕十個月時,小李提出離婚。法庭上,她列舉了丈夫的種種表現,但丈夫予以否認,堅稱二人感情基礎好,不同意離婚。
自那之後,小李不但沒感受到丈夫說的“感情基礎”,還被他取消了原有的每月6000元生活費。半年後,小李再次起訴,不料又被駁回,之後第三次提出離婚還是得到同樣結果。就這樣,兩年三次提出離婚,都沒成功。
前不久,小李意外收到法院傳票,丈夫將她告上法庭。更令她難過的是,丈夫的公司在這兩年時間裏“經營得一塌糊塗,幾近破產”。
20種離婚情形
分爲四個方面
“這種情況並不鮮見。”昨天,天津星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曙光稱,以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在第一次駁回後雙方分居半年再起訴,往往就會判離。“現在情況不一樣了,三次、四次離不了婚的情況常有,原因是法院細化了判離標準,不符合標準,就不能判離。”
近日,星聚律師事務所經過調研,總結出20種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大致分爲四方面,一、通過確認婚姻無效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未到法定婚齡等四種。二、通過撤銷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三、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包括五種: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第四方面情況最複雜,但與多數人有關,包括10種情形,可分爲三部分,第一部分跟疾病有關,包括一方患法定禁止結婚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第二部分跟態度有關,包括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第三部分即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等。
符合判離條件
要有充足證據
李曙光稱:“多次起訴離婚未成的原因很簡單,一是沒有符合上述20種情形中的一種,二是符合上述條件,卻未向法庭提交有利證據。”
李曙光了解過小李的情況後認爲,她三次離婚都只陳述了情況,沒有提交任何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法院不予認定是正常的。“如果其夫以不離爲手段拖延時間,轉移財產的話,小李就將陷入被動。”
爲避免更多的“小李”出現,李曙光提醒想離婚的一方應及時掌握證據。“對於家庭暴力,可以報警或到居委會尋求調解,報警記錄或調解協議書可作爲證據;對於出軌,如對方與第三者有固定住所,可以嘗試調取小區監控錄像等辦法。”(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