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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使購房者在購買新建商品房過程中對房屋設計用途分類的判別更加清晰,減少合同糾紛,本市對《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按照房屋設計用途進行分類調整,將原合同示範文本修改爲《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類)》和《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非住宅類)》,並於2012年11月1日啓用。
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前,須認真協商各項條款。合同一經簽字或蓋章即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字或蓋章確認。合同應當通過天津市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下載,空格部分若爲空白句,應用“/”劃掉。塗改之處,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合同自訂立之日起30日內,當事人應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登記備案。合同發生重大變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遺失的,應及時到原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新合同中強調了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的,應將全部商品房價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號。而在非住宅類合同中,進一步明確了在乙方正常使用情況下,甲方應按照如下約定履行保修責任: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牆體,防水,牆面、地面,門窗、五金件,電梯,消費設施、設備,通訊設備,供冷熱系統設備,二次供水設施,電器插座、開關、管線,精裝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