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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僱員關某感覺所住工棚燈光昏暗,決定更換燈泡,在購買燈泡途中遭遇車禍。日前,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僱主張某補償原告關某現金2萬元。
關某在張某的建築公司工地負責看管建築器材。2011年9月19日晚,關某在工人下班期間,爲更換工棚的燈泡外出,被一車輛撞倒受傷。事發後,事故車輛逃逸。關某共支出醫療費4.9萬餘元。後關某以工傷爲由要求張某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關某爲工地進行的換燈泡的行爲,超出了其僱主的授權,且其表現形式與其履行其職務行爲也沒有內在聯繫。因此,原告關某以僱員受到損害爲由,要求被告張某全額賠償其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但原告更換燈泡畢竟是用於被告的工程,且原告因此所受損失較大,從公平角度考慮,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補償,應酌定補償20000元較妥。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尹紅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