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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高君賢董印莊郭家驥】靜海一名男子酒後駕車撞人,然後找朋友爲其頂罪。到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後,該朋友得知被撞人死亡,遂交代了真實情況。但靜海縣人民法院未認定其爲自首,因爲其“迫於壓力才供述了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實,缺乏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而酒後撞人男子的行爲被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2012年3月1日19時40分許,張某酒後駕駛前照燈不合格的朗逸牌小客車,沿靜海縣東昌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電廠北300米處時,因發現情況晚,撞上前方騎自行車順行的劉某,致劉某受傷。事故後,張某電話通知張權(化名)到達事故現場,並指使張權爲其頂責。張權在明知張某系肇事司機的情況下,向調查此起交通事故的民警作假證明,謊稱自己系肇事司機,以期張某逃避法律追究。但張權得知被害人死亡後,交代了其作假證包庇張某的事實。當晚,張某得知被害人劉某死亡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前照燈不合格的機動車,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張某肇事後讓人頂罪的行爲,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依法應予加重處罰。被告人張權明知張某是犯罪的人而爲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爲構成包庇罪。張某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事故後,張某積極搶救被害人,並能夠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且得到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權包庇事實成立後,在得知被害人死亡時,迫於壓力才供述了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實,其缺乏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且該包庇事實與交通肇事的事實相關聯,不應認定自首。
最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9個月。以包庇罪判處張權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