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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潔通訊員李莉周先生先後7次通過銀行向東方軟件公司匯了12萬餘元,每次在匯款憑證的匯款用途一欄均寫明瞭“借款”。周先生認爲,這些匯款憑證就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東方軟件公司歸還所借款項。
對於周先生的起訴,東方軟件公司指出,周先生所匯款項是周先生支付的貨款,並提交了周先生在其公司銷售平臺上的訂單查詢頁、用戶信息及IP地址截屏頁等證據。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現有證據不足爲由,裁定駁回了周先生的起訴。
-以案釋法匯款用途寫借款效力不足
法官在審理此案後解釋說,以匯款方式發生的資金流動,僅憑“匯款用途”的描述是不能說明雙方之間存在着相應的法律關係的。以民間借貸爲例,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的憑證,如本案中的個人匯款憑證等,卻不能提供借條、欠條等借貸合意的憑證,債務人又提出了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等理由抗辯,債權人的訴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