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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德華通訊員龍雨) 10月29日,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法院公開宣判:廣元市招生辦原出納周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間,周桃利用擔任廣元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出納的便利,鑽單位資金監管不嚴的漏洞,採取多報開支計劃的手段,將從銀行取現未用完的餘款共計39.11萬元截留並挪用。同時,周桃在收取考試報名費、中專錄取費等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未將115.29萬元收費入賬,而是私自將其挪用。
周桃挪用單位公款共計154.4萬元,絕大部分用於賭博和支付因賭博而欠下的高利貸,少部分用於生活開支。截至案發,周桃歸還39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周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因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所挪用的公款大部分未予退還,依法應加重處罰,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時責令其將剩餘的115.4萬元公款退還至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