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網訊 城市快報記者高立紅攝影尹敬靜未成年的外來務工者小江與老鄉兼同事大力因小事爭執,大力打傷小江的鼻子,後小江向大力討要醫藥費時再起爭執,小江便將大力捅傷後逃跑,大力失血過多死亡。小江的單親母親趙某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殺了人固然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孩子還小,又事出有因,能不能酌情減刑?”
大力和小江都來自河北省,二人同屬一個鄉,所在的兩村離得很近,跟隨同一包工頭出外打工。事發時,小江不滿18歲,大力剛成年。這天二人打飯過程中,因爲排隊發生爭執,大力將小江的鼻子打傷,並堅持不給醫藥費。
小江看傷花了1000多元,這時大力被安排到天津的一家工地。小江從北京追到天津來要錢,大力仍然不給。二人因言語失和再起爭執,小江持刀將大力捅傷,大力失血過多死亡。
事發四年後,已然成年的小江被抓獲歸案。當時現場只有兩個人,細節也只有兩個人知道。小江供述,大力打他,他就撿起一把刀捅了大力,但小江的供述無法得到證實。
小江早年喪父,母親一人將他拉扯大。法庭上,情與法交織,大力的父母已近老年,失子之痛難以自持,提起附帶民事索賠70餘萬元。小江的母親則希望兒子能夠獲得從輕發落。
按規定,如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作爲酌情從輕判處的理由。但小江名下無財產,其母也沒有什麼積蓄,拿不出錢來賠償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劉建律師入情入理的辯護獲得了法院的認可。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小江有期徒刑13年。
律師點評
輕判小江有理有據
《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律師稱,小江的刑期本不容樂觀,但律師接手後分析認爲,小江具備從輕判處的理由。
首先,小江犯罪時未成年,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再者,小江系初犯,沒有前科。通過律師的辯護及相關工作,最終小江獲得輕判,刑期比小江預期還要低,他表示會積極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