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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文具店老闆餘某某,明知小學生從外面偷一塊銅排(大電流導電產品),仍低價收購後加價賣給廢品收購站,並與小學生口頭約定,以後盜竊銅排由她幫助搬運後收購,導致小學生膽子越來越大,又盜竊銅排9次。2012年10月29日上午,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2500元。
2012年5月中旬一天17時許,合肥市瑤海區某小學學生小軍(化名,未滿14週歲)放學後,在合肥某化工公司倉庫附近撿廢鐵,後小軍從鐵門底下空隙鑽入倉庫,發現有銅排就偷一塊出來,到餘某某在學校附近經營的文具店內,告知餘某某其從外面偷了一塊銅排(經鑑定價值1440元),餘某某以750元價格將重約60斤的銅排收購後,又以1200元的價格賣給廢品收購站,並與小軍等人口頭約定,以後盜竊銅排由她幫助搬運和收購。小軍等小學生在餘某某的搬運和收購下,膽子越來越大又作案9次,盜竊9塊銅排均由余某某幫助搬運至其經營的文具店內,低價收購後加價賣給廢品收購站。2012年6月20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文具店內將餘某某抓獲,並從現場扣押作案工具桿秤等物品。案發後,餘某某退賠贓款13776元,已返還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餘某某明知銅排是盜竊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餘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收購贓物後,明知小學生等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盜竊,仍與其事前通謀,後多次幫助搬運贓物並予以收購,價值人民幣13136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又已構成盜竊罪,應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餘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後積極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又系初犯。法院從輕處罰作出了上述判決。
楊聯文張立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