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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1月5日電中國政府網5日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管理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對條例所適應的交易活動範圍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條例所稱的期貨交易、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具體內容。
同時,條例明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期貨交易,條例增加一項條款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針對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等行爲,條例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的條例還對商品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保證金、結算、標準倉單等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界定。
(來源:新華網)